品質個人獎
品質個人獎
中華民國品質學會品質個人獎申獎辦法
107年2月8日品質獎委員會107年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
CSQ-EMA-04-R10
一、 本學會為表揚從事品質研究推廣、致力品質提升及長期服務本學會具有卓越貢獻之個人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 給獎辦法
品質個人獎(以下簡稱本獎)分為三類:
(一)「品質力行實踐類」:表揚致力於品質提升具有卓越貢獻之個人。
(二)「品質研究推廣類」:表揚從事品質推廣及研究品質學術工作,具有卓越貢獻之個人。
(三)「品質傑出貢獻類」:表揚長期服務於本學會工作,並致力推展品質工作與學會會務具有卓越貢獻之個人。
三、 本獎於每年本學會年會時頒發,各類所頒名額每年不超過二名,總計不超過四名,由本學會品質獎評審委員會決定後,報請理監事聯席會核備之。
四、 候選人資格與推薦方式
(一)品質力行實踐類:本學會團體會員中,最近5年從事品質實踐工作之人員,由其服務之團體會員推薦,每年最多推薦1人。
(二)品質研究推廣類:凡為本學會會員對品質之推動有顯著功績,及對品質之理論有卓越之研究及著述者,經5位以上會員或由其服務之團體會員推薦皆可申請。
(三)品質傑出貢獻類:本學會會員其年資達20年以上或任職本學會秘書處、理監事會或工作委員會,達15年以上,由曾任本學會秘書長或理監事3人以上推薦。
五、 審查程序
本獎由品質獎評審委員會組成評審小組審查,其中各類申獎需邀請候選人至本學會品質獎委員會懇談,並視需要赴候選人所屬機構實地查訪,以了解其推行品質實踐,推廣與貢獻工作之實績,得獎人選應報請理監事聯席會核備。
六、 評審標準
(一)品質力行實踐類
1. 個人形象(品德、操守、聲譽)
2. 品質工作之貢獻:
A. 推行品質工作之理念與作法(40%)
B. 推行品質工作之績效(40%)
C. 對學會之貢獻(20%)
(二)品質研究推廣類
1. 個人形象(品德、操守、聲譽)
2. 研究推廣之貢獻:
A. 對社會之貢獻(40%)
B. 研究論述(30%)
C. 研究論述對學會之貢獻(20%)
D. 學經歷(5%)
E. 其他(5%)
(三)品質傑出貢獻類
1. 個人形象(品德、操守、聲譽)
2. 服務品質之貢獻:
A. 具體績效(60%)
B. 服務熱忱(25%)
C. 服務年資(15%)
以上三類獎項根據評審標準之要項/配分比例分別訂定評審表
七、 經評審得獎者,每名各頒獎座乙座及證書乙幀,並於年會時公開表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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